本來香港行的感想是打算用一篇文章結束的。
但寫著寫著文章越拉越長,才發現應該把幾個感想拆成各自獨立的文章。
先談談關於貪污這件事。
香港人似乎相當驕傲於他們有廉政公署這個單位。
所以香港人對於貪污這種行為的容忍度也特別低,標準也特別高。
舉幾個這次聽說的例子。
據說有個香港官員,因為去到澳門接受了他人的招待,住了兩個晚上的免費住宿。
並沒有證據顯示收了他人的金錢,只是接受招待兩個晚上。
被揭發後判刑十一個月,終身前途全毀。
在香港,跟身為公務人員的朋友吃飯,各付各是很正常的。
因為任何沒有正當理由的請客都是不被允許的。
甚至即使有正當理由(例如生日宴會),不合常理的價格也不被允許。
前一陣子女神卡卡到香港開唱,搶票自然不在話下。
後來發現有特等票似乎被售票員私下出售。
現在香港政府也要介入調查整起事件。
幾個事件讓身在台灣的我聽來十分感慨。
香港成功的教育市民貪污是很可恥的行為。
另一方面用極重的刑責約束公務人員的行為。
所以一但貪污的行為在香港發生並被舉發,市民的反應往往相當強烈。
當公務人員能夠以身作則,當然更有資格要求私人企業、民間團體,守法。
台灣就是因為國民普遍已經不把貪汙這個行為當做一回事。
法律上對於貪汙的行為規範又不夠嚴格,或常常有重重拿起、輕輕放下的狀況。
所以政治人物根本不把清廉兩字放在心上。
搞得常常是全國都知道某某操守有問題,就只有檢調不知道。
(是說這個狀況發生在很多面向,例如黑道、色情產業,或賭博業。)
在上位者,不能以身作則;在下位者,自然不當一回事。
咳咳,突然囉嗦了起來,跟本部落格的主軸偏離遠了。
下篇文章開始會加速前進,把這幾天行程裡的心得一一分享。
就原諒我偶爾的發發牢騷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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